亚泰俱乐部声明:未履行协议或合同规定擅自离队离队

国际足联在《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第8章“管辖权()”第5点和第25条“程序准则()”中明确规定:“如果争议发生后超过两年,球员地位委员会、争议解决机构、独任法官或仲裁法官将不再就与这些条款有关的案件举行任何听证会。当然,这一时限适用于每个案件。"

围绕几名亚泰球员“未履行协议或合同规定就离队”,除了白洋在12月11日的声明中提到的今年8月“擅自离队”中国足球协会河南建业,目前仍在有效期内外,李帅、杨爱龙、孙兆亮和李家辰等四名球员之间的纠纷最早出现在2014年, 而当时中国足协已经进行了仲裁,甚至和李嘉琛一样,因为涉及跨境转会,争议直接提交给了国际足联。国际足联早在2015年1月26日就做出了裁决,同年2月3日,国际足联正式通知葡萄牙足协,允许李家辰在葡足联注册(见下图)。

在这种情况下,亚泰俱乐部仍然在声明中声称拥有李家琛的“所有权”,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将近四年过去了,距离国际足联的裁决已经过去了三年零九个月。

李帅于2016年1月在大连一方俱乐部正式注册,并连续三年参加中大联赛和中超联赛。既然中国足协能够允许李帅代表大连一方参加国内联赛,说明他的转会和相关手续是符合国际足联的有关规定,也必须符合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从2016年1月到现在,整个事件已经过去了将近三年,比国际足联规定的“起诉期”晚了两年。

经过2年多的起诉,亚泰依旧宣布“所有权”并申请仲裁,这无异于要求中国足协推翻国际足联的仲裁决定,推翻中国足协自己的决定,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可能不合理。

此外,如果中国足协推翻了对李帅问题的决定,那么根据中国职业联赛的有关规定和国际足联的有关规定,李帅没有资格代表大连一方参加中国联赛和中超联赛,大连一方队必须在李帅参加的比赛中被判0-3负, 那么当年大连就没有资格晋级中超联赛,其他中甲和中超俱乐部可以向中超足协提交替代仲裁,这无疑会造成中国职业联赛的混乱甚至大地震。

当然,由于《中国足协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中没有关于“起诉期限”的相关规定,亚泰聘请的律师可能没有仔细研究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因此提出了“仲裁”申请。但是,根据“上级法律优先于下级法律”的法律原则,当上级法律与下级法律发生冲突时,应先适用上级法律。与《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相比,《中国足协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当然首先需要执行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因此,亚泰的起诉显然是无效的。

在声明中,亚泰还要求,根据《足球资〔2018〕61号和《足球资〔2018〕10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违规球员将因违反规则面临24个月的禁赛处罚。恐怕这更违背了基本的法律常识,用2018年的最新文件来追溯2014年发生的、国际足联已经在2015年1月仲裁的案件,就更不可行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亚泰俱乐部要求中国足协处罚白洋是“合理要求”,同时强调自己仍然拥有其他四名球员的所有权,要求中国足协追溯处罚其他四名球员没有法律依据,即不合理的要求。

(2)一人两报,亚泰怎么能做到?

在长春亚泰俱乐部的两份声明中,提到对违约和违规负责的球员是在亚泰俱乐部注册的。2018年3月8日,《关于坚决追究球员李帅、杨爱龙、孙兆良、李家辰违规责任的声明》中称,李帅、杨爱龙、孙兆良、李家辰“在长春亚泰注册,与长春亚泰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仍然有效(已于2014年向中国足协备案)。2018年12月11日,在《关于不同意李帅、杨爱龙等5名球员转会的声明》中指出,李帅、杨爱龙、孙兆良、李家辰等四人“2009年至2016年在长春亚泰注册”。

如果亚泰FC说的是真的,那么问题就会随之而来,那就是这些球员存在严重的“双重注册”问题。因此,情况变得严重。

根据《中国足协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第三章“球员登记”第8条“球员登记”,“球员一次只能在一个训练单位或俱乐部登记”。

国际足联在《球员身份和转会条例》第3章第5节第2分点“球员注册”中也规定,“一名球员一次只能在一个俱乐部注册。

为了便于球员的管理,国际足联在全球范围内使用TMS系统。以杨爱龙为例,据亚泰俱乐部介绍,“2009年至2016年在长春亚泰注册”。不过,在调用国际足联的TMS系统后,可以清楚地看到,杨爱龙在2013年7月26日结束在中国的注册后,自2014年8月29日起,他已经在葡萄牙的 SAD、、 、等俱乐部注册。这显然与长春亚泰俱乐部声明中陈述的事实不符,或者至少一方没有说实话(见下图)。

如果亚泰说的是真的,那么上述球员已经在亚泰俱乐部完成了注册,也就是说他们已经在中国足协注册了。中国足协注册的球员也需要通过国际足联TMS系统,而当杨爱龙完成葡人俱乐部注册时,中国足协是如何完成并通过国际足联TMS系统的注册的呢?

其次,杨爱龙能够顺利完成在葡萄牙的注册,因为涉及国际转会,根据国际足联的相关要求,必须在收到中国足协向葡足联颁发的球员国际转会证书(ITC)之后。这也意味着,中国足协显然知道杨爱龙已经完成了国际转会,并出具了国际足联转会证书。那么,中欧足协如何帮助亚泰完成这些球员在中国足协的注册呢?这岂不是直接指出了中国足协“明目张胆的造假”?

杨爱龙就是这种情况,李帅、李家辰和孙兆良这三名球员也是如此。他们还在葡萄牙足协注册,并在亚泰提到的时间段内为各自的葡萄牙俱乐部效力。如果葡萄牙足协没有收到中国足协颁发的国际转会证书,如何注册这些中国球员?为什么这些球员可以参加葡萄牙足协主办的官方联赛?而当李帅和孙兆良回国分别加盟大连一方和辽宁队时,如果葡萄牙足协不出具国际转会证,中足协怎么可能让他们顺利完成注册?

显然,如果不是长春亚泰俱乐部“说实话”,那么中国足协就是“明目张胆的造假”,否则也无法解释一个球员可以同时完成两家俱乐部的注册,而且都在国际足联统一的TMS系统中。恐怕这很严重。

再者,当李帅、孙兆良从葡萄牙转会回国内俱乐部并顺利通过注册时,2018年1月,李家辰从葡萄牙回到河南建业俱乐部,中国足协凭什么公开拒绝李家辰注册,导致李家辰上赛季无球可打?

(3) 培训协议不等同于专业合同

根据亚泰的说法,“2013年第十二届全运会结束后,他没有履行协议或合同条款就离开了球队”。在这个过程中,恐怕还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那就是《训练协议》和《职业合同》之间有严格的区别,事件发生后,亚泰俱乐部确实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足协申请仲裁,中国足协也立即做出了仲裁决定。

在2014年中国足协做出的仲裁裁决中,长春亚泰与球员之间的协议被裁定为有效,同时还有另一项裁决,即“但不是职业合同”。换言之,中国足协认定亚泰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协议是“训练协议”,而不是“职业合同”。而这一点并没有出现在亚泰的声明中,可能涉嫌欺骗公众,误导舆论。

一个简单的事实:像1996年5月28日出生的孙兆良中国足球协会河南建业,到2013年9月全运会结束还不到18岁,1995年11月3日出生的李嘉琛也未满18岁。

根据国际足联的规定,未满18岁签订职业合同是严重违规行为,俱乐部和球员本人都将受到处罚。中国足协的《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中也有类似的条款,严格禁止未满18岁的球员签订职业合同。

假设亚泰俱乐部一再强调是“职业合同”,俱乐部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中国足球协会河南建业,必须按照中国足协和国际足联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从某种程度上说,亚泰俱乐部3月和11月的两次声明是在为自己“埋地雷”。因此,“协议”和“合同”的概念完全不同,亚泰在措辞上需要更加严谨,否则很容易“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事实上,除了将亚泰与这些球员的纠纷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外,如前所述,李家辰的案件也被提交国际足联仲裁,国际足联也根据亚泰俱乐部通过中国足协提交的所谓“职业合同”进行了仲裁, 并裁定李家辰可以在葡萄牙足协注册。换言之,亚泰俱乐部认为“有效协议”没有得到国际足联的认可,是无效的。

在本案中,亚泰在国际足联仲裁后没有或不敢向国际足联提出上诉。几年后,尤其是国际足联规定的两年有效期之后,将申请重新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在法律层面上可能完全不合逻辑,中国足协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完全拒绝亚泰提交的申请。而且,中国足协驳回亚泰的仲裁申请,也是符合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从中国足协最终先后为大连一方和辽宁队注册李帅和孙兆良的事实来看,中国足协也在尊重和遵守国际足联的有关规定和仲裁结果。

(4)玩家至上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亚泰培养和培养球员是事实,但恐怕也要尊重球员自己的意愿。在这个过程中,外界还存在着一个很大的误区,那就是当俱乐部从小培养球员,逐渐成为天才的时候,并不意味着球员绝对是俱乐部的“私有财产”。

我们一直说“足球教育”和“足球是一种教育”。就像学校的老师一样,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付出很多,但并不代表所有的学生都是老师自己的“财产”。从事青训也是一个原则,球员长大后,可以服务于原来的训练单位,但也不能服务于原来的训练单位,这就存在“双向选择”的问题。

这也是为什么国际足联在《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中引入了“训练补偿”和“联合补偿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原训练单位在球员离开后成为受益人。

换句话说,玩家永远是第一位的。这可以从2015年2月国际足联对李家辰案的仲裁结果中看出。在仲裁中,国际足联认为,李家辰与长春亚泰俱乐部此前达成的协议只是一份“训练协议”,而不是亚泰俱乐部单方面考虑的“职业合同”,而长春亚泰俱乐部就是其中之一。其次,根据判决列出的七个事实,请参见下面的截图值得一提的是

第六点,“2015年1月21日,应国际足联的要求,葡萄牙足协向球员本人提交了一份声明,确认他有明确而明确的愿望为葡萄牙俱乐部效力。这也很大程度上让国际足联做出了有利于李嘉琛的判决。国际足联仲裁的原则是“尊重球员本人的意愿”和“球员至上”。

从国际足联处理此类纠纷的原则和亚泰俱乐部两份声明中的措辞来看,亚泰俱乐部可能忽略了这一点,即“尊重球员本人的意愿”,并没有真正把球员放在第一位,而且缺乏对球员最起码的尊重。

(5)亚泰遭受“不识法”的“损失”

“。

有人可能会说,按照上述几点,玩家可以直接离开吗?从长远来看,谁来做培养年轻球员的工作,谁愿意做?持有这种想法的人恐怕不在少数。但是,如果你真的了解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并合理利用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来学会保护自己,那么这个问题根本不是“问题”。对于亚泰俱乐部来说,归根结底还是“不懂法”,作为一家老牌职业俱乐部,可惜在足球和行业领域,没有人需要研究规则。

例如,在李嘉琛的案例中,国际足联于2015年2月3日正式致函葡萄牙足协,并抄袭了中国足协的信函,李嘉琛代表葡人俱乐部出场成为现实。然而,在国际足联做出裁决后,亚泰为什么不继续调查呢?

《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条例》“附加条款3a”中第3节“职业球员国际转会证书的签发”第5条明确规定,“临时注册将在国际转会证书签发一年后成为永久注册。如果在这一年中,前协会提交了有效和合理的理由,不回应国际转会证书的请求,球员身份委员会可以撤销临时注册。"

换言之,临时注册只持续一年,就像李佳辰在2015年1月16日被国际足联判处临时注册一样,亚泰俱乐部有一年的时间向国际足联上诉并提供充分的理由。然而,为什么亚泰俱乐部没有采取任何实质性行动,向国际足联提出异议,并提出申诉?恐怕亚泰俱乐部可能不知道“上诉期可长达一年”的规定。

时隔三年多,亚泰俱乐部再次向中国足协提出申诉,不仅过了起诉期,还暴露了亚泰俱乐部完全不专业、不专业,不懂“法律”,不会合理地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如果说三年前亚泰的斗志令人钦佩,他聘请了专业、知识渊博的律师,拿出有力的证据,与国际足联争论,让国际足联改变判决,那么亚泰的斗志令人钦佩,胜诉的几率也比较高。如今,亚泰提起了老事,却给人一种“根本没有法律概念”的印象。

比如球员转会到其他俱乐部后,亚泰没有及时要求“训练补偿”或“联合补偿机制”。根据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和《中国足协身份和转会规定》,这方面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但亚泰自己耽误了时间,恐怕也怪不了别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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