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坤:FIFA裁判下中国足球俱乐部付出的惨痛惨痛代价

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刘东| 朱启民| 冯光彦| 周欣怡

大年初一,在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预选赛亚洲小组赛中,国足客场1-3不敌越南,这让范总在9年前开了个玩笑,“如果我们再继续下去,我们就会输给越南。” 此言一语成真中国人的足球俱乐部,中国足球最后一块遮羞布被无情掀开。 随之而来的是球迷对中国足球运动员“吃海参”等奢侈行为以及球员工资过高的言辞批评。 一些中超俱乐部也采取了限薪令作为应对。 有人将这次惨败归咎于中国足球人口太少,称不上足球大国,缺乏完善的青训机制。 有专家认为,滥用归化球员导致球队融合出现问题,是战术上的失败。

不管怎么样,我们都得正视中国足球与世界足球水平的差距。 除了提高国内青少年足球训练水平外,中国足球还需要与世界更加融合,这必然涉及到引进足球发达国家的高水平运动员或教练员。 这是针对那些不熟悉国际体育规则和制度的人,包括国际足球联合会(Fédé de,以下简称FIFA[1])、国际体育仲裁法院(Court of for Sport)的裁判制度。 Sport,缩写为CAS[2])和瑞士法律法规。 对于很多中国足球俱乐部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重大挑战。

本文以国际足联裁决的两起涉及中国足球俱乐部的外籍教练解雇纠纷为视角,从足球纠纷解决的角度坦诚地表达了“中国俱乐部的悲伤”。 关于文中提到的足球纠纷管辖、适用法律的适用、实体审判裁判规则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将在后续系列文章中一一介绍,敬请关注。

1、国际足联裁判下的中国足球俱乐部

付出的惨重代价

中国足球对外开放,学习足球发达国家的制度规则和训练体系,是摆脱目前悲惨局面的必由之路。 中国足协和中国俱乐部为此做出了努力,包括引进外籍明星球员、知名教练,以及近期实施的归化球员等。 然而,要么因为体制不兼容,要么因为足球理念差异太大,他们无法在俱乐部发挥出色。 预期的效果最终导致俱乐部解雇球员或解雇教练。 然而这样做的后果是,一方面俱乐部支付的高薪付诸东流,同时俱乐部还要为无故单方面解约支付大笔特高违约金。 。 可谓“妻离子散”。

众所周知,现阶段在中国市场,包括足球在内的体育俱乐部都是一个烧钱的项目。 很少有俱乐部能够独立运营以实现收支平衡。 其中大多数要求俱乐部老板自掏腰包筹集额外补贴。 因此,足球俱乐部因裁减外援或解聘外籍教练而支付的违约金最终将落在俱乐部老板身上。 对于业主来说,用“后果自负”来形容也不为过。

以国际足联对中国足球俱乐部与外籍教练解约纠纷的裁决为例。 中国俱乐部及其老板被利用的例子还有很多。

案例一

在中国足球俱乐部与西班牙教练的解雇纠纷中,虽然中国足球俱乐部认为单方解除教练合同的赔偿标准应按照中国劳动法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但考虑到双方已达成一致,双方签订的教练合同中,如果一方违法解除合同,需要按照国际足联《球员地位和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守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剩余期限的全部工资和奖金。 《转会条例》中,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认为,基于“必须遵守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应适用教练合同中约定的报酬计算方法。 最终裁决为,中国足球俱乐部应对西班牙主帅单方面擅自解约,赔偿合同剩余期限380万欧元的工资及利息。

案例2

在中国足球俱乐部与德国教练的解雇纠纷中,中国足球俱乐部认为,合同中约定了单方解除教练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即“教练单方面违法解除合同的,教练应赔偿俱乐部406万欧元。” “如果俱乐部单方面违法解除合同,俱乐部应赔偿教练从解除合同之日起至赛季结束期间的相应工资。” 但国际足联球员地位委员会则辩称,在非法解约的情况下,俱乐部和教练所承担的赔偿义务明显不对等。 违约金条款被认定无效,最终适用《球员身份及转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瑞士法律赔偿标准。 最终裁定,中国足球俱乐部单方面擅自解约,应赔偿德国教练剩余合同期对应的工资总额。 912万欧元加上利息。

中国足球俱乐部不服国际足联此前的裁决,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提起上诉。 CAS对此案再次进行听证,最终结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国际足联规则和瑞士法律,认为违约金数额应严格按照合同确定,国际足联排除适用以其未能满足公平互惠条件为由,解除了违约金条款。 这是不恰当的,最终的裁决是中国俱乐部只需支付406万欧元。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情况一中国人的足球俱乐部,当国际足联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符合其自身规则时,将本着“协议必须遵守”的原则适用合同条款; 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其自身规则规则时,将以该违约金条款不符合公平互惠条件为由排除合同条款的适用,并补充其自身规则和瑞士法律。 案例二,正是通过CAS仲裁,纠正了国际足联的强硬裁决,最终回到了双方的合同协议,使中国俱乐部免于承担高额赔偿。

以上虽然只是两个案例,但一目了然。 总体来说,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则和裁判传统更倾向于保护球员和教练的利益,对俱乐部不太友好。 如果中国足球俱乐部不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将其与外籍球员或教练之间的纠纷提交国际足联管辖,那么中国足球俱乐部将大概率面临不利后果。

2.中国足球俱乐部回应国际足联规则

给予足够的重视

中国足球俱乐部是中国足球协会的会员,中国足球协会是国际足联的会员。 双方都需要履行作为会员的义务。 因此,国际足联是中国足球俱乐部的直接上级机构,中国足协的相关制度和规则也有参照。 国际足联制定并实施。 因此,尤其是在外籍教练或球员方面,中国俱乐部在前期接触教练或球员或后期签订合同时,应充分关注国际足联的规则和瑞士法律,提前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免上当受苦。 。 说不出来。

(1) 合理规避国际足联管辖权

鉴于国际足联自身的规则和裁判的立场倾向于保护球员/教练员,在国际足联规则空白的情况下,中国足球俱乐部不熟悉的瑞士法律将得到补充和适用。 因此,无论是在合同纠纷解决条款的起草上,还是在起诉或应对策略的选择上,中国俱乐部都应尽量避开国际足联的管辖,并尽量让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或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并适用中国法律进行裁判。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五十四条“争议管辖”规定:“(一)除本章程和国际足联另有规定外,协会与协会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足球从业人员之间的争议,不得提起诉讼。 (2) 争议双方或争议属于国际足联管辖的其他争议。”

首先,虽然国际足联提倡足球相关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避免诉诸法院,以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中国足协章程也做出类似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的管辖权必须排除在外。 司法实践中,国内法院曾以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不是《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无权排除法院管辖为由对相关争议作出判决。 对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还向中国足协和国家体育总局发出了司法建议函。 从信函内容可以看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法院对足球纠纷拥有管辖权。

其次,上述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构成国内纠纷、什么构成国际纠纷,也没有提供明确的判断规则。 因此,无论涉及外籍球员还是外籍教练,都必定是国际争端,应接受国际足联的管辖。 权利存在不确定性,相关争议有可能在国内解决。

最后,实践中,中国俱乐部与球员或教练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对于中国足协和国际足联的排他性和管辖顺序并不明确。 在很多情况下中国人的足球俱乐部,国际足联都以没有明确排除国际足联的管辖权为由直接做出决定。 裁判。 目前,我国《体育法》2021年修正案对体育仲裁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和补充。 我国还将建立独立、合法的体育仲裁机构。 未来中国足球协议仲裁委员会、国际足联和我国体育仲裁机构如何协调? 他们之间的管辖权也是合理规避国际足联管辖权的重中之重。

(2)利用国际足联规则或瑞士法律保护俱乐部自身权益

如果相关足球纠纷由国际足联管辖,中国俱乐部应充分了解国际足联规则、瑞士法律和CAS裁判规则,以便用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不应仅限于中国法律或中国足协的裁判规则仲裁委员会。

以上述违约金金额为例。 尽管国际足联规则规定,如果俱乐部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则应补偿剩余合同期对应的工资。 但根据上述CAS裁决,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赔偿条款的,应当予以尊重。 不能简单、粗暴地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 此外,如果被解雇的教练随后另谋高就,根据瑞士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新工作而获得的报酬应从违约金金额中扣除。 如果中国俱乐部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解雇的教练在其他地方工作的事实以及他所领取的工资数额,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随着中国足球国际化的趋势,中国足球俱乐部必须与国际足联打交道,并具有全球视野。 因此,充分熟悉国际足联规则、CAS裁判规则乃至瑞士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保护中国俱乐部的权益至关重要。 。 首先要努力化解相关风险,防止中国足球俱乐部被外籍球员或教练当作提款机。

[1] 国际足球联合会(Fédé de FIFA,简称FIFA)成立于1904年5月21日,总部设在瑞士苏黎世。 国际足联现有会员211名,设有三大国家队赛事,即世界杯、U20世界杯(世青赛)和U17世界杯(世青赛)。 凭借足球运动的全球影响力,国际足联也成为最富有、实力最强的国际体育组织。

[2] 国际体育仲裁法院(CAS,法语:du Sport,TAS),又称国际体育仲裁法院,是专门为解决体育争议而设立的国际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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